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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商法论文_民商合一体制下商法独立的可能性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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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文章目录 一、民商合一的自我救赎——以民法商法化为表现的民法功能重构 (一)商法民法化和民法商法化 (二)民法商法化不能作为否定商法独立存在的理由 二、中国民商合一的建构目
文章目录
一、民商合一的自我救赎——以民法商法化为表现的民法功能重构
(一)商法民法化和民法商法化
(二)民法商法化不能作为否定商法独立存在的理由
二、中国民商合一的建构目标——我们需要什么样的民商合一
(一)对中国改革开放以来民商关系的基本评价——“民商不分”≠“民商合一”
(二)我国民商合一的建构目标——以承认商法独立为条件的有限民商合一
三、民商合一体制下如何实现中国商法的独立性
(一)妥善处理《民法典》与商事基本法和商事单行法的关系
(二)提炼商法理念,完善商法制度,以服务经济发展为目标实现商法制度的良法善治
1.坚持效益优先的立法价值取向。
2.加强商法制度设计中的道德规范植入,塑造商法的良善品格。
3.坚持商行为和商权利的外观主义要求,提高商法服务社会的能力。
4.坚持科学主义立法要求,优化商法的作用效果。
5.把保障交易安全作为商法制度设计的重要考虑因素。
(三)充分发挥商事习惯和商事惯例的规范作用
(四)充分发挥商事审判对商法独立的促进作用
四、结语
文章摘要:从民商关系的发展进路来看,民商合一并不是民商分立进化的必然结果,而是民商分立的一种变异形态。民法商法化作为民商合一的主要实现方式,其实质是以牺牲民法的人本主义精神为代价来满足经济发展的要求,不仅不利于充分发挥商法的独特作用,而且由于其事实上泯灭了民法的权利法属性,也不利于民法自身的发展。实证研究表明,一国经济的发展水平与其对商法的重视程度呈现出明显的正相关关系,实行绝对民商合一的国家由于无法有效利用商法的特殊构造服务于市场交易活动,因此无法充分发挥法律对经济的促进作用,反而是重视商法制度建设的国家能够为社会提供市场交易规则并引领世界经济的发展。我国在后民法典时代所应实行的民商合一不应是以抹杀民商区别为标志的绝对民商合一或民商混同,而应是以承认商法独立性为基础的相对民商合一或有限民商合一,其基本建构思路是:"以民为宗,以商为本,分合有度,协调配合",即在有效界分民商法不同作用方式和作用领域的条件下,以《民法典》作为整个私法理念和原则的供给基础,以商法作为市场经济的基本调整手段,通过对商事基本法和商事单行法的提炼和完善,实现对市场经济关系的精准调整。
文章关键词:
论文DOI:10.16092/j.cnki.1001-618x.2021.07.001
论文分类号:D923.99
文章来源:《中国民商》 网址: http://www.zgmszz.cn/qikandaodu/2022/0130/79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