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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商法论文_论《民法典》的功能主义释意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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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文章目录 一、传统法教义学释意难以实现民法典的现代化 (一)传统法教义学释意的困境——从《民法典》第406条的释意路径说起 (二)功能主义释意对传统法教义学功能的发展 二、
文章目录
一、传统法教义学释意难以实现民法典的现代化
(一)传统法教义学释意的困境——从《民法典》第406条的释意路径说起
(二)功能主义释意对传统法教义学功能的发展
二、《民法典》的价值更新需进行功能主义释意
(一)《民法典》的实施需形成实现民法现代化的发展共识
(二)功能主义释意与《民法典》价值共识的形成
三、《民法典》内外体系与功能主义释意
(一)外部体系为功能主义释意提供稳定框架
(二)内部体系为功能主义释意指明价值取向
四、《民法典》规范内容的功能主义释意
(一)技术性条文与价值性条文及其联系
(二)价值性条文与技术性条文的释意
五、《民法典》功能主义释意的反哺效应
(一)功能主义释意将进一步促进《民法典》的体系化
(二)功能主义释意可推动法教义学的融合发展
(三)功能主义释意可推动中国民法学体系的转型构建
结语
文章摘要:法律的功能由不断变化的社会因素塑造并随之转变,这使得法律能够与社会俱进。我国《民法典》具有自治法与治理法、人文主义与社会正义、市场发展与道德建设、个体主义与团体主义的现代化面相,传统教义学的释意模式已无法涵盖。功能主义释意契合民法典价值更新的现代化需求,顺应法典制定后的司法适用需要,可避免陷入传统立法及释意模式的路径依赖与路径封锁。功能主义释意的本质是"超越法教义学、回归法教义学",在尊重民法典内、外部体系区分的基础上,挖掘并深入阐释既有之体系内涵与规范意旨,保障《民法典》适用的安定性与可预见性。功能主义释意可凝聚《民法典》的体系化内涵、促进民法法教义学的融合发展,对于构建中国的民法体系与民法学体系均具有重要意义。
文章关键词:
论文DOI:10.14111/j.cnki.zgfx.2021.06.004
论文分类号:D923
文章来源:《中国民商》 网址: http://www.zgmszz.cn/qikandaodu/2021/1204/74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