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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论文_论国际民商事仲裁与诉讼的平行程

来源:中国民商 【在线投稿】 栏目:期刊导读 时间:2021-08-18
作者:网站采编
关键词:
摘要:文章目录 引言 一、国际仲裁与诉讼的关系及其平行程序产生的原因 (一)诉讼的本能让先 (二)平行程序产生的原因 1.《纽约公约》未确立判定仲裁协议效力的优先法院 2.《纽约

文章目录

引言

一、国际仲裁与诉讼的关系及其平行程序产生的原因

(一)诉讼的本能让先

(二)平行程序产生的原因

    1.《纽约公约》未确立判定仲裁协议效力的优先法院

    2.《纽约公约》对判断仲裁协议标准规定不明

    3.《纽约公约》未对法院审查仲裁协议的方式作出统一规定

二、解决仲裁与诉讼平行程序问题的不同模式

(一)“消极效力”模式

(二)“先行优先”(Lis pendens)模式

(三)“诉讼与仲裁并行”模式

三、对不同模式的评析及解决问题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一)“消极效力”模式的优缺点

(二)“先行优先”模式的利弊

(三)“诉讼与仲裁并行”模式的得失

(四)处理仲裁与诉讼平行程序问题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四、中国法下仲裁与诉讼平行程序的处理方式

(一)国内仲裁:步履蹒跚地迈向“消极效力”模式

(二)境外仲裁:未引起重视的“盲点”

(三)小结

五、建议及结语

文章摘要:根据《纽约公约》第2条,跨境民商事关系当事人选定仲裁意味着排除了各缔约国法院对相关争议的管辖,但由于《纽约公约》的"先天"缺陷,并未能做到彻底摒弃、排除国际民商事仲裁与诉讼的平行程序。当国际民商事仲裁与诉讼出现管辖冲突时,必须在司法机关与仲裁庭之间找到理性的衔接点和平衡点,合理划分它们之间的权限,有效化解它们之间的矛盾。目前,在国际及各国实践中主要存在三种解决国际民商事仲裁与诉讼平行程序问题的模式,即"消极效力"模式、"先行优先"模式和"诉讼与仲裁并行"模式。综合考量以上三种模式的优缺点,"消极效力"模式有助于提高仲裁程序效率、保障当事人意思自治并减少法院对仲裁程序的不当干预,较为适合用来处理仲裁与诉讼的平行程序问题,它也应当是我国《仲裁法》未来发展和改革所应采纳的模式。

文章关键词:国际民商事仲裁,国际民商事诉讼,平行程序,《纽约公约》,

论文作者:涂广建 

作者单位:澳门大学法学院 

论文DOI: 10.13519/b.cnki.nulr.2021.04.002

论文分类号: D99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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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中国民商》 网址: http://www.zgmszz.cn/qikandaodu/2021/0818/66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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