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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分则体系与民商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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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虽然《民法总则》已施行近一个月,但民法分则部分尚未制定,围绕分则体系的设置及民商关系的相关问题,众多专家从立法研究、学术探讨、实务操作等多维度和视角,对民法分则体
虽然《民法总则》已施行近一个月,但民法分则部分尚未制定,围绕分则体系的设置及民商关系的相关问题,众多专家从立法研究、学术探讨、实务操作等多维度和视角,对民法分则体系与民商关系等相关问题进行了充分阐释、交流与研讨
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曾于1954年、1962年、1979年和1998年四次启动民法典的起草工作,但受当时的历史条件所限,民法典的制定始终未能完成。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提出编纂民法典,为我国民法典的制定提供了新的历史契机。由于民法典内容浩繁,体系庞大,涵盖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因此,制定民法典首先需要制定一部能够统领各个民商事法律的总则。从我国民事立法的发展来看,虽然我国已经颁布了250部法律,其中半数以上都是民商事法律,但我国始终缺乏一部统辖各个民商事法律的总则。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后称《民法总则》)的制定不仅实质性地开启了民法典的制定步伐,并成为民法典的核心组成部分,而且也有力地助推了法律体系的完善。
10月1日起,《民法总则》正式实施,今后将全面渗透到案件裁判中,也将为民众生活提供新的规范评价。《民法总则》又称民法典总则编,以“提取公因式”方式规定民事权利主客体及其得丧变更。《民法总则》是在先前已经实施30年的《民法通则》基础上编纂而成,包含基本规定、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民事权利、民事法律行为、代理、民事责任、诉讼时效、期间计算、附则共十一章206条,比《民法通则》多出50个条文,继受的同时亦有创新。
虽然《民法总则》已施行近一个月,但民法分则部分尚未制定,围绕分则体系的设置及民商关系的相关问题,德恒律师事务所联合北京大学法学院民法研究中心共同举办了“民法典编纂:分则体例与民商关系”学术研讨会。研讨会邀请了来自全国多所一流高等院校及科研机构的知名法学专家、学者及大型企业高管代表,参会人员从立法研究、学术探讨、实务操作等多维度和视角,对民法分则体系与民商关系等相关问题进行了充分阐释、交流与研讨。
债法总则去留探讨
我国民法学界就编纂民法典是否要制定债法总则的问题进行的探讨从未停止,始自2002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讨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草案)》(以下简称《民法草案》),因为该草案没有规定债法总则,只规定了合同法,并将不当得利和无因管理之债规定在民法总则中。自此,民法学界开始了10多年的论争。
虽然《民法总则》已施行近一个月,但民法分则部分尚未制定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李永军认为:“在现在的体例没有债法总则,如果未来民法典没有债法总则的话,那么民法典就显得很不完整。这有可能真的实现在未来中国的民法始终是民法典结构的预言。从商法的关系来看,如果没有债法总则的话,未来很多商事的行为的债将找不到债的规则,这实际上对民商规则是严重的破坏,这样的问题应该引起重视。”
中国著名民法学家梁慧星教授曾表示,没有债法总则,我们可以勉勉强强像美国人一样将合同上的权利称为合同权——合同所产生的权利;但将侵权行为所产生的权利叫做“侵权行为权”,将不当得利和无因管理称为“不当得利权” 和“无因管理权” 都是不合理的。没有债法总则,就会导致“债权”概念的消失,没有了“债权” 的概念,就会导致极大的困难。他介绍说,在1998年4月19日的会议上,我国学者王家福教授、江平教授、魏振瀛教授、王利明教授以及他本人都表示赞同制定债法总则,严格按照合同和侵权行为、不当得利、无因管理的共同规则作为债法总则的内容。
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陈华彬认为,在当代,我国以德国为代表的大陆法系民法概念,迄今已有百余年的实践,德国民法的基本概念如债权、物权概念都已根深蒂固地在我国扎下根来,我们制定民法典时就不应当将它们抛弃,而是应当保留它们,并以这些概念为基础建立我国的民法概念体系。而债法总则是这些制度的本源和大本营。民法典如果没有债法总则,这些制度就将成为无本之木、无源之水,失去其存在的基础和本源。
据悉,虽然认为民法典不应当规定债法总则的意见是存在的,但在数量上占少数地位。且主张设立债法总则的理由相对充分,主张不设立债法总则的理由相比之下有所欠缺。
民商合一如何实现
文章来源:《中国民商》 网址: http://www.zgmszz.cn/qikandaodu/2020/1112/58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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